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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33 章 新秦律:民律、刑律、行政律三篇

“看不完根本看不完!”

周邈捧着新秦律手稿,心理和物理双重意义上都感觉到了沉重压力。

李斯原本已经学会忽略周邈跳脱言行,但修为到底不及陛下深厚。

闻言,为周邈实诚又夸张的言语,一时无言。

李斯幽幽解释:“倒也不必需要仙使,将律令逐条逐句地审阅过。”

周邈一身钝感豁达(迟钝脸厚)的优点,此时只是爽朗道:“那倒也是!我以前又不是法学专业,真叫我逐条逐句去看,也看不出多大名堂来。”

更别说分析新秦律的得失了,别把人带沟里去才好。

毕竟社会国情大不相同,后世的法律条文并不具备太大的参考性。

他能做的,高情商说法是:高屋建瓴地指点两句。

低情商说法是:纸上谈兵地泛泛而谈。

而且归根到底,泛泛而谈的指点两句,也早在去年李斯开始组织修订秦律时,就已经指点过了。

李斯:“商君以李悝《法经》为蓝本,改法为律,以为‘盗律、贼律、囚律、捕律、具律’。

其后在兼并六国之时,又吸收六国法令为己用,修订增删,终成旧秦律。”

虽在天下一统之年——始皇帝元年时,仙使降秦,对大秦造成巨大震撼。

但之后在基建之余,原本应当施行的政策律令及诸多举措,也都没有耽搁施行。

基建固然是近几年最大的一桩政事,然大秦其他领域也没有因此而停滞,全围着基建打转。

旧秦律仍旧施行天下,只是有所变化——在断案时更宽松些许,又常赦免刑徒。

始皇帝东巡归咸阳后,大赦天下,就是动静最大的一次。

既然不是叫周邈逐条逐句地阅读,李斯便大致介绍了一下新秦律。

“决议修订秦律之后,臣向仙使请教时,仙使言:两千多年间,公认(旧)秦律有两大短处。”

“一是旧秦律确实严密,但条目过于繁杂烦琐。军国大事理当限制,但下至黔首生活,亦有层层限制,立规入微太过。”

睡虎地秦简中的《法律问答》篇,有记载:或采人桑叶,臧(赃)不盈一钱,可(何)论?赀(徭)三旬。

盗采旁人不足一千的桑叶,就要罚徭役三十天。

周邈:这种采人桑叶,搂人一把草的小事,就不必写到秦律中了吧?

“二是刑律严苛,刑罚残酷,肉刑损伤身心。”

“以及,律令执行不当有误。”

周邈:可不嘛!商鞅变法后,‘行之十年,秦民大悦’,到后来‘父老苦秦苛法久矣’,除了秦二世恣意更法之外,也有执行不当的原因。

最有名执法有误的表现,就是陈胜喊出那一句:失期,法皆斩。然后就有了揭竿而起及后续诸事……

实际上,睡虎地秦简中《徭律》规定:失期三日到五日,谇;六日到旬,赀一盾……

水雨,除兴。

最后说是:(征发徭役时),遇降雨不能动工,可免除本次征发。

当然,关于陈胜这事,有多种说法。①

周邈只是择一种观点,在此佐证。

李斯说着,就见周邈表情生动,像是用脸在嘟嘟囔囔。

“……”李斯移开眼。

“当然,仙使也赞过旧秦律的成功之处。”

以仙使对陛下的偏爱尊崇,爱屋及乌,论及旧秦律的得与失,总不会少了夸夸的。

周邈(抬头挺胸):怎么啦!就是他说的,秦律为华夏第一律!

时间上来讲,秦律是最早的律。

在立法方面,设范立制。

创制较有系统性的法律名词术语,表现出较高超的立法技术,对汉及以后的百代立法都影响深远!

还有,秦的司法体系较完善,法官法吏有较高的法律素养,具有专业化倾向,司法过程文书化,司法检验也较完善。

总之无论怎么说,秦律固然与生俱来就有早期性、地方性和野蛮性的局限性,但不影响他是华夏第一律的地位!

李斯:知道你骄傲。

真是内敛不了一点。

不止李斯,殿中君臣皆稍显心情复杂。

但作为被偏爱(溺爱)维护的一方,大秦君臣们心中还是开心的。

另一边,李斯未作停顿,继续在说着:“针对旧秦律的短处,新秦律多方面做出改进,主要涉及:

一是将律与令分开,新秦律只包括仙使所言三大基本法律:民律、刑律和行政律。”

“嘿嘿。”周邈不太自信地嘿然笑笑。

虽然政治课有法律板块,但他早已模糊法律知识记忆。

也就是因为秦律是秦黑粉主要攻击的黑点之一,他才了解得多些,因此印象至今还算深刻。

但有关现代法律体系,他勉勉强强也只算知道薄薄一层皮毛。

“皇帝旨令只是作为秦律的补充,时效的且不论,若要长效施行,就在朝议通过后,再添入秦律之中。”

“也即仙使所说,与时俱进,一定周期内根据实际需要,商讨修订一次律法。”

李斯介绍时,周邈一边听,一边粗粗地翻阅着。

新秦律果真只有三篇,也没将繁杂烦琐的临时旨令也写入其中。

李斯:“新秦律主张‘宽严相济、刑法相济’。”

“在民律篇,以宽以法。及适当宽松仁怀,倡导法制治民。”

说得直白一些,民不举官不究。

在律令方面,放开对黔首的严苛束缚,减轻严苛刑罚对秦人造成的精神压力。

“并严抓执法公正,适当给予一定的…嗯,人文关怀。”

李斯时而用一些从周邈那里听过学来的词汇。

法外不外乎人情,既然都放松对黔首的束缚了,再在无关家国大事的地方,体现出一些秦律的温暖,倒也无妨。

周邈翻阅着《民律》篇,发现条文确实宽松许多。

像是‘采人桑叶不足一钱’的相关条文,以及‘盗人羊颈上的绳索与盗羊同罪’②,诸如此类情节较轻者,便纳入了民律篇。

属于是‘民事经济纠纷’这个意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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